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研究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各级负责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校-院-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醒目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五条 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根据需要向学校保卫处申请统一配备到位,消防器材应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七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八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特殊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九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应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危化品,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转移和运输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购置的特种设备(如压力气瓶等),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结合各类实验室的实际要求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在醒目处,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实施,原实验室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