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令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九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教学、科研实验室使用的所有固态、液态、气态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由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在学期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提出危险化学品需求计划,经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汇总,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一式三份),由学院专职采购办理人员报学院负责人审批签章后,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校保卫处依据审核通过的《湖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协助使用单位专职采购办理人员向公安机关申报,审批通过后方能采购。
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学院专职采购办理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合法点采购。
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并将指定采购人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由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采购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证》的相关资质单位指派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管理知识的专门人员,用专门的车辆进行运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须存放在危险化学品暂存室保管,须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堆放。危险化学品暂存室必须坚固、干燥、通风,配备有专门的消防和安全设施,满足防火、防毒、防盗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须严格执行“双把锁、双本账、双人管理、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危险化学品的保管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制度,做好领用记录,要求账物完全相符。学院要指定责任心强、具有危险化学品性能知识和熟悉安全管理业务工作的人员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须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报备。
危险化学品的入库严格执行检查和验收制度。入库时,验收人要根据进货清单和发票进行认真核对(包括品名、等级、数量、包装、规格、重量等)。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须有明显的标识(如名称、规格、数量、重量、采购日期和采购人等)。凡无标识的危险化学品一律禁止验收入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仓库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变质或产生自燃爆炸的前兆。对变质、失效、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处置。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采取即领即用、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做好记录,剩余物品要妥善保管,用完及时退回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擅自处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尤其是在使用易燃易爆品以及进行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严禁盲目操作。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处理。对于危险化学品废物,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审核签字,汇总并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承担。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学院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存储、处理等等安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学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的管理制度,强化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学院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将组织或协同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常态化、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落实隐患销号制度;学院必须立行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与居民住地或其它单位相对隔离,非实验人员不准随便出入。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化学品转让、赠送、买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另行设置危险化学品保管库房。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保管、领用、安全和处置等措施,凡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使用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因工作失职造成危险化学物品遗失、被盗或因危险化学物品引起人畜中毒的实验室和人员,学院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城市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