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发布者:城市与环境学院发布时间:2026-04-23浏览次数:12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本院学生、教职工及校外人员。

第二条 在我院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一经查实,将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评估重要指标之一。学院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执行落实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院人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必须参加以下环节:

  (一)在线学习;

  (二)参加安全准入考试,考试成绩达90分为合格;

  (三)签订安全责任书,打印《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证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五条 校外人员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学院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记录存档。

第六条 学习方式:在“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中自主学习和练习。

第七条 学院制定专人负责安全准入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方式:“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集中在线完成实验室安全知识与能力测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城市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